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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价商品房申请须知
作者:tjksd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3-04-10 15:02:23  浏览次数:2802
天津限价房申请人条件
1、  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2、  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并且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
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 倍计算,即单人
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 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 
3、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认定住房面积时,家庭住
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
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4、  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可作为
单人户申请。
天津限价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
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天津市限价
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携
带以下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
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户籍
所在地住房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提供该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
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
因证明;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提供所居住住房权属证
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
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
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
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初审。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
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
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
(三)收入核查。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家庭收入核查单及以下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局
进行收入核查。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
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
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金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
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
方法开具证明。以上收入证明材料中,除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
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
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
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库,在15日内核查申请人家庭收
入情况,并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
果,由经办人签字,加盖专用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四)审核。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局送交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家庭收入核查单反映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补充填写天津市限价商
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并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在5日内
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五)公示。区房管局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
门在10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
面通知申请人。
(六)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
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
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
效期为1年。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
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
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具有优先配售资格的须提供相关证明: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
核发的优抚证明;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复员转业军
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有患大病成员的家庭须提供
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大病包括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
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
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理需求,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
款发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
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
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
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下同),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
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
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
价款30%的首付款。
(二)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
50%的首付款。
(三)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
二、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
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
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三、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其他问题
(一)其他贷款额度计算条件仍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执行,职
工可获得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贷款办法》与本通知规定的
额度计算条件分别计算,取最低值确定。
(二)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所购住房价款时,可
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申请
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按本通知执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的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其他规定按《贷款办法》执行。
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为准。
四、本通知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2015年5月30日废止。《关
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6
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废止。
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实行担保费补
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减轻其住房
消费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
贷款的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经国土房管部门批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
还款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
二、补贴额度
对职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予以50%的补
贴。
三、申请程序
(一)补贴申请
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职工,可持以下资料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提出
申请: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经各区房管局加盖印章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存根)复印件;
(4)担保费发票及复印件;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有误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告知申请人补正。
(二)资格审批
分中心、管理部应依据国土房管部门提供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资料
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
(三)补贴发放
分中心、管理部审批通过的,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
贴申请书》,职工本人在10日内凭《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
请书》、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办
理支款手续。审核无误的,将补贴资金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
储蓄账户。
四、补贴资金来源
担保费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账户中列支。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每年编制担保费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财政局批准后,根据补贴审批情况从住房公积
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账户中支付。
五、监督检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费补贴情况进行定期核
查,发现职工申报情况不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已补
贴资金。
六、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的用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
款,不享受担保费补贴。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各区县房管局
天津市房管局  23145264 23316187 和平区曲阜道84号
天津市建委  23307363 和平区南京路131号
天津市物价局  12358(举报) 河西区苏州道35号
和平区房管局  23329370 和平区长沙路95号
河西区房管局  28138773 河西区黄浦南路4号
河东区房管局  84122032 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南开区房管局  27022099 南开三马路205号
河北区房管局  26293509 河北区金纬路金正公寓
红桥区房管局  27328452 红桥区西青道新春街2号
津南区房管局  28395643 津南区津岐路
西青区房管局  27916803 西青区西青道409号增6号
北辰区房管局  26393731 北辰区霞光里底商26号
东丽区房管局  84375958 东丽区先锋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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