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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作者:tjksd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04-08 21:42:09  浏览次数:1751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要求,为规范有序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特制定天津市201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规范有序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相关政策

(一)招生对象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间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幼儿均可报名。

(二)招生时间

2016年幼儿园招生时间为4月23-29日。招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办理手续等事项,由各区县教育局和天铁集团教委制定。

(三)报名条件

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原则上须提供居民户口薄(包括蓝印户口)或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区县的幼儿园报名。各区县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认真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宏观统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二)各区县要依法依规组织幼儿园招生工作。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对幼儿园入园、编班、收费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鼓励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幼儿园要努力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创造条件。

(三)各区县要切实落实招生工作信息公开。要在招生前将幼儿园招生政策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和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四)各区县要多种形式扩大资源。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可自行确定招生时间,招生简章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上报本区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区县(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请将工作方案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送至市教委学前教育处,纸质版须加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公章,电子版一并报送至教委学前教育处电子邮箱。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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