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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工资在10月发放”适用于个税新政吗?
作者:tjksd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10-06 15:20:53  浏览次数:948

个税新政实施之际,一个打着“税务总局权威发布”名头的解读在网上广为流传,其第三个解答如下:

问: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从“但需要提醒的是”这种语气,一看就不是出自税局官方部门的权威解读,应该是社会人士之解说。但我认为这个解答不论出自哪里,都是对纳税人的误导,理由有三:

一是曲解税法,迎合民众心理。10月1日率先执行个税新政部分优惠政策最早出自个税修正案,个税修正案对优惠时间和内容进行了准确的表述: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就明确地界定了享受个税5000元扣除的时间区间和对象是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酬所得”,即纳税人在这个时间区间内从事本职工作的劳动报酬,可以率先享受个税新政的优惠政策,压根就没有提9月份工资的事,也跟9月份工资的发放、申报和纳税无关,只有隶属于10月份的劳动报酬才能开始享受扣除5000元扣除,包括在节前提前发放的10月份工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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