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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错误执行造成损害应依法赔偿
作者:tjksd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06-30 08:33:13  浏览次数:577

就不能启动,这样理解就显得很荒谬,也与国家赔偿法以及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本案中,丹东中院的执行行为已经长达11年没有任何进展,其错误执行行为亦已被证实给益阳公司造成了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故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树立处理类案标杆

《法制日报》记者: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审本案有什么重大意义?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一般来说,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并公开质证的案件,应该是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本案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赔偿案,基本案情虽然并不太复杂,但是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有一半左右是错误执行赔偿,其中大部分赔偿申请因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被驳回。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精细有关,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错误执行赔偿一般应在民事执行程序终结以后才能提出,列举的可以申请赔偿的情形也不全面;另一方面与司法实务部门理解有所偏颇、适用不够精准有关。

实践中,许多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确实尚未终结,有的还以“终结本次执行”的形式出现,但事实上法院确实存在明显的执行错误,被执行人又长期没有清偿能力、也几乎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这些案件既执行不了,又难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不仅给人民群众留下“执行难”“赔偿难”的负面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而且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二次伤害”,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结本案,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了标杆,具有积极明确的典型示范意义,即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倒逼规范执行行为

《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全国法院都在奋力解决执行难,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结本案对于执行工作有什么促进作用?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执行难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非常复杂,但不可否认有一种原因是执行部门的不执行、滥执行。为了遏制和惩治这些负面执行行为,刑法专门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也将错误执行赔偿规定为应予国家赔偿的14种情形之一。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部门,都在为此努力。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结本案,不仅是审结了一起国家赔偿案件,事实上也彻底终结了相关民事执行案件,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实现了国家赔偿和民事执行双赢的效果。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结本案,不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国家赔偿审判质效,而且有利于倒逼执行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质效,恢复执行公信,为解决执行难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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